抗疫期间未登记承租人信息,泰宁一房东被处

泰宁的各位房东注意啦

如果你有正在出租的房屋

请一定要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

实名登记

若不按规定进行登记

将会被依法处罚哦

2月23日,城关派出所民警与社区工作者在对辖区流动人口排查时发现,一村民陈某某将本人多余的房屋出租给租客陈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也未到公安机关进行出租屋备案。

民警立即对房东及承租人进行询问,并用手机将出租屋附近环境进行拍照,登记备案承租人身份信息。

随后,民警将房东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陈某某对自己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泰宁县公安局对房东陈某某依法作出治安罚款的处罚。

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佰元以下罚款。

随着返工潮的来临,返泰外来务工人员正在不断增加,租一套本地的住房成为不少外来务工人员的选择,为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泰宁县公安局加大对辖区出租屋、宾馆、旅社等场所的排查力度。

截至目前,泰宁县公安局已登记出租房屋余户,摸排流动人口余人。

警方提示

全县所有出租房屋(含居住房及商、住合一门面房)均应如实申报。充分运用“福建治安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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