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我区原定年上半年的认定工作与下半年认定工作合并开展。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年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精神,按照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我区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区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姜堰区户籍;
2.在姜堰区居住,持有有效的姜堰区居住证;
3.驻姜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4.持有姜堰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在泰州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姜堰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上述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证”“肄业证”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姜堰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泰州市教育局认定。
四、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年姜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为7月1日至8月20日。
(二)体检。由于受疫情影响,今年不统一安排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申请人自7月1日起,按照体检须知(附件2)要求,医院(附件1)体检,体检费用自理。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有体检结论的体检表。申请人如处于孕期,医院说明。体检表分幼儿园(附件3)和中小学(附件4)两种,申请人按照申报的教师资格种类自行下载打印(A4纸双面打印),体检表照片需与办理证书照片一致。
(三)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年8月18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现场确认地点:区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
为做好防疫工作,避免人员聚集,申请人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