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恶小而为之他在泰宁偷鸡偷大蒜,结

                            

“偷鸡贼”的故事

泰宁有盗贼冯某平,不务正业,盗窃为生,五次入狱。此人常于凌晨出没乡村老宅,趁夜黑风高之时,头戴黑色针织“猴帽”、遮脸头盔,骑上两轮摩托车游走于老宅、菜地。年2月间,冯某平3次作案,偷了公鸡5只、母鸡1只、香蒜一把。

这副扮相......

不禁让小编想起了电影《无名之辈》里的两个打劫犯

帽子、头盔、摩托车,

难不成这是干坏事的“标配”?

案情回顾

2月3日

年2月3日凌晨三、四点时,被告人冯某平在泰宁县杉城镇吕家坊29号老房子附近偷走公鸡2只,后被其宰杀食之。

16日

年2月16日凌晨三、四点时,被告人冯某平又到泰宁县杉城镇吕家坊29号老房子附近偷走公鸡3只、母鸡1只,圈养在其住处。

25日

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平驾驶摩托车经过泰宁县朱口镇音山村官路边时,偷走农户种植的香蒜一把。

年2月26日,泰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冯某平住处将其抓获。

法庭审理

经审理,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冯某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年5月8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针对如实供述部分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勤劳致富光荣,不义之财不可取

勿以恶小而为之!

原标题:《勿以恶小而为之!他在泰宁偷鸡、偷大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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