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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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宁法向未成年人小红的父母送达了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督促他们履行好监护义务。

小红的父母曾因离婚纠纷而诉至法院,因在对待智力残疾的婚生女小红的抚养问题上双方相互推诿,均表示不同意直接抚养,经过承办法官释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原告虽已撤诉,但双方矛盾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其婚生女小红在身心发展、能力开发等方面仍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状态,故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当事人家中送达督促令

在该文书中,法官向其详细释明了父母作为婚生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并提出了双方可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将小红送至特殊教育学校或相关机构,接受更加专业的能力开发教育,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会认真考虑指导令中的建议,将监护义务履行到位。

下一步,泰宁法院拟出台婚姻家事案件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联合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对该类案件进行制度化家庭教育指导,为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增进家庭幸福和谐贡献法院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文稿:张建文

原标题:《泰宁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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