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兴商你我共筑泰宁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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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1个护航诚信兴商相关案例,展现福建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成效。泰宁法院一案例入选。

泰宁法院:泰宁某旅游公司与三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年,泰宁某旅游公司(简称旅游公司)与三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签订4D馆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旅游公司将其所有的场地租赁给网络公司,期限10年,年租金元,网络公司若不按时足额缴纳场地租金,旅游公司将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依约将场地交付给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支付了3万元押金及部分租金。租赁期间因经营困难及疫情影响导致网络公司停业。截至年6月30日,网络公司尚欠租金元,违约金元。经多次催讨租金无果后,旅游公司向泰宁法院提起诉讼。网络公司辩称,公司经营的合作项目从投入使用到真正开业才几个月,鉴于疫情影响及其自身受灾情况,希望旅游公司减免相关租金和补偿损失。

执行情况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旅游公司与网络公司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租赁合同解除;2.双方共同确认尚欠租金元,扣除须返还的保证金元,网络公司尚欠旅游公司租金元,旅游公司同意网络公司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即于年10月25日前支付款项.5元,第二期即于年10月30日前通过折抵方式处理款项.5元(网络公司固定装饰装修折价及其所有的投影仪一台折款计.5元)。3.网络公司同意于年10月30日前返还租赁场地、银幕钢架及观影台。4.考虑到疫情影响,旅游公司同意放弃要求网络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网络公司未依约履行,旅游公司向泰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到所欠租金问题,还涉及租赁场地的腾迁,且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约,极大程度上是受疫情影响,故强制执行未必能起到最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权衡利弊,希望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态度,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最终,网络公司主动支付租金.5元,另外.5元租金通过将设备折抵给旅游公司方式支付,并将租赁场地返还旅游公司,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疫情之下,各行各业均受到较大影响,旅游、餐饮、酒店尤甚。故在此大环境下,法院执行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至关重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过程中的应用,将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没有机械地强制腾迁、拍卖被执行人资产,而是转变思路,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执行,既使得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又避免了债务人腾迁所产生的费用,取得了较好的执行实效。

编辑:黄美玲审核:廖升福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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